房屋维修基金分为两个部分,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专用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这笔资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当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会随之转移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业主在房屋交付前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自行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选择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若选择委托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房屋维修基金后的30天内,将款项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维修基金与签订购房合同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关系。业主在交纳维修基金之前,可以先行签订购房合同,但需确保合同中关于维修基金的条款清晰明确。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先缴纳维修基金才能签订,则需遵循此规定。
总的来说,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与购房合同的签订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缴纳维修基金的时机,但需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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