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费用的主要承担方为政府,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该条款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征收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权益不受影响。
如果开发商承担了拆迁费用,这些费用会在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扣除。这样,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财务责任得以明确,避免了重复支付。
法律严格规范了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法律也强调了征收补偿费用的公平、透明和及时发放,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这些费用。
总的来说,拆迁费用的承担方主要是政府,确保了公共利益需求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平衡,法律制度为这一过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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