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后,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明确规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存在多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违约行为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4.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6.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企业改制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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