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合法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需注意,这一权利不适用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亦可向债权人提出。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债权人到期债权受损。权利行使范围限定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需经过法院的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相对人在债务人方面的抗辩权,同样适用于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合法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的权利。不过,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债务人专有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边界由债权人到期债权决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针对债务人的抗辩,有权向债权人提出。
民法典指出,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合法债权及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债务人独有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同样适用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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