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为限,所需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抗辩。以下四项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得代位行使:1. 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行使全凭权利人意志,他人不可代为行使。2. 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继承承认或抛弃权、抚养请求权等,行使范围和具体化方式应由权利人决定,他人不得代为行使。3. 不得让与的权利,指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特定身份基础的债权,这类权利与权利人人身密切相关,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4. 不得扣押的权利,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这些权利的性质不允许他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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