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清算以合意协定或事先约定为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于,除书面协议与法律特别规定外,婚姻期间所得均视为共同所有。
而一方婚前财产及其婚后特有财产则属该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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