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需向劳动保障局社保科递交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的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5)确认双方劳资关系文件(如劳动合同);
(6)遭致伤损(死亡)人员初诊医疗诊断和病历原件复印件;
(7)相关旁证资料(如目击者书面陈述、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驻地址证明等(若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以及(9)其他必要的工伤认定补充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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