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有几种情形会导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情形包括: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应在当月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 x 适用税率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值得注意的是,若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部分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若该固定资产专门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则需在当月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如,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进一条生产线,购买价款234万元,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另发生安装费等10万元。该生产线在购进当月投入生产。2010年2月,该企业将这一生产线专门用于避孕药品(避孕药品免税)的生产。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该生产线已累计提折旧20万元,则设备专门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后,其进项税额需在当月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 x 适用税率 = (210-20) x 17% =32.3(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在2010年2月将32.3万元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这确保了增值税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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