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若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此项权利,应通过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
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各股东出资金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未行使该权利者,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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