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界人士普遍认为,五区总辞的行动并无实际意义,实质上是一场戏剧化的表现。
“公投”作为一种宪制性安排,由法律予以明确,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未赋予其规定权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无权自行创设“公投”制度。试图在港进行所谓的“公投”缺乏坚实的宪制法律基础,其结果自然无效。
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规则和程序,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公投”议题,如果涉及到香港政制发展,都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相悖,严重违反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在面对金融危机时,展现了紧密合作,保持了香港的经济和社会稳定。然而,有人刻意推动的“五区公投运动”却试图动摇这种稳定,挑起争议,这是公众不愿看到的。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香港社会人士已明确反对“五区公投运动”。曾荫权行政长官在立法会的答问会上强调,任何形式的“公投”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特区政府不会予以承认。对于政制发展,人们应遵循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偏离程序的行为将无助于达成共识。
曾荫权及香港社会人士的观点,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致,值得赞赏。人们期待,香港各界人士能明辨是非,基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理性地探讨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修改,推动香港政制渐进式发展。
五区公投运动是指香港五区议员请辞并准备召开的“公投”活动。五区公投是香港两个泛民主派政党宣布在2010年1月27日启动五名地区直选立法会议员辞职,实现变相公投。两党并正式把这个要求尽快在香港实现全面民主化的运动称为“五区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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