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并可与单位补签合同。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的一日。以上法律依据确保了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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