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直接客体包括这些单位的正常活动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伪造这些单位的印章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此类印章是单位进行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具有法律效力。
从客观要件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公文通常需要加盖印章才能生效,因此,伪造单位印章的行为构成此罪。伪造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在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动机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单位的印章却仍为之。
主观要件上,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单位印章,但出于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为了获得利益、营利或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做准备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则不构成本罪。
在具体罪名上,此罪为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类型,具体罪名可能包括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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