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四大构成要素如下:
1. 侵犯客体:
国家机关对出入境证件的安全管理。
2. 客观行为:
以欺骗手段获取出境证件后交予组织非法越境者使用于犯罪活动。
3. 主体条件:
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心态:
明知他人用于非法越境犯罪,仍故意为之提供出境证件,无需以盈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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