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年龄和受伤原因来判断学校的责任。
首先,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如果受伤并非由校外人员造成,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免责。
其次,对于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伤的学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在于学生。
再者,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原因受伤的情况,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受害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或仅获得部分赔偿,且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从学生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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