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在概念、行权上存在区别。辞职申请书是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并期待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而辞职通知书则是劳动者直接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离职意愿,无需等待对方的同意或回复。辞职申请书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相比之下,辞职通知书则属于形成权的范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劳动合同将在30天后自动解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或批准。若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这种情况下,解除理由的正当性仅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处理公司拒收辞职通知书的问题时,采用EMS方式邮寄辞职通知书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在EMS详情单上明确标记文件内容为“辞职通知书”。即使遇到公司拒签的情况,员工仍能凭借邮政局的推荐凭条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确保离职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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