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由申请方发起,随后由医学会进行组织和鉴定工作;
医学会需在特定时限内要求当事人递交必要材料,并应于45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如有争议,申请方有权在首次鉴定结果下达后的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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