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与干混砂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及受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商品混凝土无法供应特定类型的混凝土,或特殊专业建设工程确实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时,可例外。这类情况需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强调了推广使用干混砂浆,逐步限制现场拌合砂浆,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限制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的合理运输距离和城市发展需求,编制企业布点规划,设立搅拌站点需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倡导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在运抵施工现场时进行验收,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记录,监理单位见证下制作混凝土试块;干混砂浆供需双方同样在运抵时进行验收,现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指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每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市场综合价格。建设工程概预算及招投标工程招标标底编制时,参照这些价格进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建筑节能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与干混砂浆、建筑幕墙与建筑外门窗、建筑钢结构工程、法律责任、附则8章38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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