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结果的产生取决于提交资料的完备程度。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天内,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档进行审核。
若材料齐全,则予以受理并通知;
否则,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所有材料。
待收到所有补充材料后,再于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受理,社保行政部门将出具相应文件。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也就是说,人社局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它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把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
《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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