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对于第40条的解读,如果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供其他工作,只有在劳动者无法胜任新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先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这些措施仍然无法使劳动者胜任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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