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2023年第4号公告中宣布,将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以推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实现数字化转型。从2023年11月1日起,试点范围将覆盖湖南省部分纳税人,具体由湖南省税务局确定。
试点纳税人将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受票范围为全国,包括湖南省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和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湖南省试点纳税人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etax.hunan.chinatax.gov.cn)进行操作。
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等,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纸质版相同。发票号码为20位,包括年度、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信息和顺序编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通过该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发票密码区展示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通过实人认证进行身份验证后,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总额度管理,以控制一个自然月内发票开具总金额的上限额度。发票总额度包括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额度,并定期、临时或人工调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提供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用途确认、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时,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时,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时,按照规定执行。对于特定业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
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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