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夫妻协商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 如若父母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其所担负的抚养费用应不少于每月抚养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2. 如果需要抚养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比率相应上调,但最高不应超出每月抚养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子女养育问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4.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也可能会有所变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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