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并非重大疾病范畴,故婚前隐瞒乙肝非违法行为。
依据《民法典》,若有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对方可请求法庭撤销婚约。
然而,何谓“重大疾病”及“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定义,法官判断时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列举了拟婚前需接受健康检查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与有关精神病等内容;
而第九条更定下如患有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医生应提供医疗建议,且双方宜延后结婚,以保护亲友关系和群体健康。
关于“指定传染病”,依《传染病防治法》,包括了以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为主的多种传染病;
至于“有关精神病”,则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重度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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