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主动解约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时间每增加一年,即成年月数为整,均需支付员工每月平均工资的一份经济补偿金。
若服务期超过6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
如服务期低于6个月,仅需支付半月薪资。
如员工月工资高于所属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补偿标准以3倍月平均工资为准,且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此处所述之“月工资”,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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