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相关批准文件、企业申请或管理部门决定,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同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
其次,进行听证。如原使用权人要求听证,须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确保公正。
随后,报批方案。主管部门在听证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回方案及听证结果上报市或县级单位审核。
最后,下达收回决定书。审核通过后,市或县级单位将正式下达收回决定书,完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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