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竞技等活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人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文体活动,文体活动在给人们带来健康和享受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超出其他活动数倍的风险系数。
网友咨询:
文体活动中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于竞技运动中,人员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客观风险,参赛人员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人员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其参与比赛本身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在比赛中因身体接触而造成损害的,可能会对参赛人判罚犯规,但只要致害人不是恶意的故意行为所致,一般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体运动的固有风险难以避免,亦非参赛者及组织者所希望,但在任何时候,生命健康的法益都应当是法律在利益衡量时所优先保护的。故为保证人的生命健康,运动竞赛的主办人应采取可期待的安全措施,保障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降低运动本身的固有风险。对于赛事组织方等,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赛事章程规定等方式将购买保险纳入赛事主办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好地衡平参赛者与主办人的利益,有利于推动及完善运动员意外伤害处理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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