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间由以下两个阶段组成。首先,在申请书提交后,劳动仲裁机构需在五天内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仲裁过程应在四十五天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形,可延长十五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细规定了这一流程。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天内,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通知申请人受理,同时说明理由。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述原因。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未作出决定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有权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指出,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确保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完成。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天。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最后,仲裁庭在审理争议时,如果发现其中一部分事实已明确,可以对这部分先行裁决,以便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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