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简称“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其权力在市场中排挤竞争行为,限制或排除其他经营者合法竞争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主体的行为若涉及以下方面,即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限定商品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种行为旨在控制市场,限制竞争者进入或扩大市场份额。
妨碍商品流通的行政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价格,实行歧视性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对本地市场形成壁垒。此外,通过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在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时设置关卡、采取其他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还可能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准入方面,行政垄断行为还包括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或给予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在通过行政干预,人为地创造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
强制垄断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强制经营者从事特定的垄断行为,或是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种行为通过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直接控制市场运作,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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