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文详细解读
此次修正案涉及刑法的多个条款,共包含八条内容,实际修改了七条。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惩治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和行贿犯罪上。虽然修改内容对法考的直接影响较小,但对贿赂犯罪以及涉及的几个罪名,考生应着重掌握。
第一款修改内容如下: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修改后规定:数额巨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并致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款增加内容: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或以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交易商品、服务,造成国家或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新增内容:针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同样方式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款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款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内容:对于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者,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谋取职务晋升行贿、对监察人员行贿、在重点领域非法活动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
第六款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的,或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内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款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惩治民企内部腐败和行贿犯罪进行了多项修订,对法考而言,虽然修改内容对考试影响不大,但对于涉及的贿赂犯罪和罪名,考生应加深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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