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信用评价概念
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依照规定对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纳税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从2017年开始,新增了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三、不能评为A级的情况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当年度信用评价低于90分的情况,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非正常原因指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原因。
四、M级纳税信用级别适用情况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五、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况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其他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有非正常户记录或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六、保留信用评价D级相关规定
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从2019年度评价起,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的信用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的纳税人在名单发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留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为止。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
七、日常经营中易扣分事项
未按规定申报、发票损毁或丢失、少缴税款等行为可能导致扣分。
八、查询纳税人信用级别评价结果途径
税务机关每年4月中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纳税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模块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级别。
九、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或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情况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十、理解不参与本期评价的情形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的纳税人,是指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纳税人,而非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十一、提出复核的情况与时间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提出复核申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纳税人可在任意时间内申请补充当年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十二、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与标准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见相关公告,包括已补办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修复条件等。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十三、纳税信用修复的运用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十四、纳税信用复评与修复的区别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情况,而纳税信用修复则是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纳税信用。复评范围覆盖全指标的扣分行为进行调整,修复范围覆盖22个指标,复评结果覆盖全年度信用级别,修复结果有效期从修复成功后开始至评价年度末。
十五、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
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告,可享受多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享受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办理涉税事项、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十六、纳税信用评价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调整,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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