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六十三条,对于已经加入外国国籍或在国外定居的人士,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护照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手续的办理。
对于那些已经加入外国国籍或确认为华侨身份但未按要求申报注销户口的情况,需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确认后,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将负责执行户口注销程序。
办理流程相对简便,整个过程通常能在当天内完成,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接收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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