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流拍两次后,一般可以通过抵债、第三次拍卖或变卖与退还等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但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愿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那么可以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特别是对于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其次,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那么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还是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此时法院会发出变卖公告。
最后,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那么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请注意,对该财产还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总的来说,法拍房流拍两次后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决策,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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