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约”即在实现预约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式合约,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契约双方的实质性权力和责任。它以预约为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重合;预约合同关注于未来拟定本约的承诺,其义务并不是物质交易,而是确保条约签署成功的行为。法律上,预约也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可轻易更改或解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本约的顺利签署,但不等于依附于本约,具备独立性。现实生活中,诸如《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等预约合同屡见不鲜,例如购房时与开发商达成后协议,约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完成购房合同的签署工作。如果在限定期内按约敲定了本约,那么原预约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将自动失效,各方将依据新的本约设定来评估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若双方最终未完成本约的签署,但已支付房价,则视作已然承担了本约的主要职责,即实际签署了本约。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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