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因疫情影响,封控2月有余,房屋买卖签约、付款、过户、交房等多个环节势必受到影响,这一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解决途径,以下是从法律角度对相关焦点问题的讨论。
首先,若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或居间协议,因疫情未能及时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若确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双方未能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可以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返还定金。但如果只是因疫情耽误了原约定的签约时间,应重新约定时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预约合同。
其次,买方因疫情导致延迟付款,卖方能否主张违约赔偿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上海高院最新指导意见,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受到影响,一般不支持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因疫情妨碍了支付,例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
如果因疫情导致买家房贷延迟审批,该如何处理?付款是买方的义务,应通过合理的安排解决支付方式问题。若买卖双方已确定通过担保贷款支付房款,因疫情导致贷款审批延迟的,法院一般认为贷款延迟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支持解除合同或违约赔偿。
若因疫情导致卖方延迟交房,买方能否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指出,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导致买方不能按时支付购房款,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进行变更。除非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若疫情后房价大跌,卖方能否主张降低房款?如果存在因疫情导致交易房屋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可以根据民法典533条的情势变更规则,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疫情导致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如何处理?若疫情前就因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疫情导致,则应在疫情结束后,及时配合办理。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首先审查违约行为是否确属疫情所致,其次看双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若首付款金额不大,且非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主张因疫情延迟支付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总体而言,若双方秉持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则大多数争议都能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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