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即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无实质性差异。
该罪认定为故意向公共场所投放有毒物质以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三)》于2001年12月29日生效并实施,以及随后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对投毒罪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已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罪名已被废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