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学校并非法定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才是法定监护人。
然而,这并不代表学校无需对学生的安全负责任。
事实上,学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具体而言,包括建构安全的校舍与设施、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及自卫课程、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
而当校园内发生伤害事件且学校被判定有过失时,需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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