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中,详细规定了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细则。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能获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该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
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即可准予毕业。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字样。若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必修科目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则按结业处理。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字样。
对于未完成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或根据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的学生,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及肄业年限,并报市教育局验印。验印前,各初中需编制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供市教育局、城区学校管理办公室和镇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各自存档。名册按照入初中时新生名册顺序排列,结业学生需注明。
外国学生未能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这表明,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论国籍,均需遵循相同的规定与程序,确保公平与公正。通过这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东阳市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了明确的毕业、结业、肄业管理标准,确保了学生在完成教育后能够获得相应的证书,为他们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东阳市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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