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将颁发具有重要意义的证书。根据《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学生的毕业、结业和肄业情况如下:
当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将获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这是他们升学、就业和服兵役的重要依据,学校不再另外颁发学历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达到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且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表现合格,将被正式授予毕业证书,学校会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标注“毕业”字样(第三十二条)。
对于初中毕业班学生,如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必修科目有三科以上不及格,将被认定为结业,证书上会注明“结业”(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能完成全部课程的学生,如符合相关法规允许的退学条件,学校会在证书上标注“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第三十四条)。
如果学生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遗失,他们可以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书会明确标注“补发”字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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