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时,对抵押担保人并不直接生效。债权人需要向抵押担保人主张债权,才能对担保人产生效力。这一原则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无效,需单独向抵押担保人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当债权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为:若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选择执行物的担保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综上,债权人催收债务时,对抵押担保人的效力有限,需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同时,法律明确了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顺序和保证人的责任限制,以确保各方权利的合理保护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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