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没收假冒伪劣农药与违法所得,罚款范围从违法所得的1倍至10倍不等,无违法所得则罚款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将被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也将被撤销。具体处罚规则如下:
1. 生产、经营假农药:若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混有有害成分,将没收农药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则罚款10万元以下。
2.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若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或产品标准中的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将没收农药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则罚款5万元以下。
3. 生产、经营高含量或不合格农药:若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或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两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将没收农药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则罚款3万元以下。
4. 生产、经营净重(容)量不合格农药:若农药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将没收不合格农药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则罚款5万元以下。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需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监督下,负责处理没收的农药。因处理不及时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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