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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05-17 07:45
*开出去不入账不可以。
开出*不入账是违规的操作。如果没有收到货款可以挂账,做应收账款并确认收入。若是收到款项再冲账,应把应收账款冲平。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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