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我国的根本*,具有统摄一国法律的作用。*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的规定。与*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规定源于社会生活,但是不能与*的原则和规则相违背。
*与刑法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其一是“母法说”,通常是在论及*的特征之效力位阶时及*与法律的关系时会涉及到*与刑法的关系,认为刑法规范是*的具体化,各部门法都是从*出发,并且是对*原则的引申,把*称为“母法”、“最高法”,把普通法律称为“子法”。
其二是“依据说”,认为*是刑法规范的依据和指导。在宪政社会中,刑法是依据*制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都能从*中找到依据,包括直接作为*规范出现在*中和隐含在*中的原则;刑法的“分则”部分都贯彻了*的基本原则,并可能实现*某些规则的具体化。
其三是“不抵触说”,一般是在论及*的效力特征和合宪性解释的要求里涉及到,认为刑法应受**,不得同*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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