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个人出租住房:
卖方:
1. *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租赁适用的*税率为9%,征收率为5%。对于个人出租不动产有*的税收优惠*,*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1.5%
税收优惠*:
对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的*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因此只有在个人出租住房或非住房,分摊后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才需要征收*。如果没有超过10万元则不需要征收*。
*涉及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
县城和建制镇:5%;
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拓展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的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为*的附加税,因此随着*的征收而征收。如果*免征则附加税同样免征。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
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2. 房产税
之前我们介绍过,原本意义上的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即对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征税,因此排除上海、重庆试点对个人购买房屋征收房产税的情况,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出租房产的应税行为或者持有房产。其中对于个人持有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般情况下,出租房产的房产税为12%,以房产租赁金额作为纳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对于个人出租房产的应税行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需要额外关注的是,对于企业向个人出租房产同样有优惠*。
同样根据财税2008【24】号文,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产税上4%的税收优惠是双向的,即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是个人即可。
另外,根据上面提到的2019【13】号文,个人出租房产实际可以适用4%减半征收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3.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出租房产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含)
应纳税额=(当月租金收入-发生的合理支出-800)*适用税率
每月租金收入大于4000元(不含)
应纳税额=(当月租金收入-发生的合理支出)*(1-20%)*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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