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严禁设立试用期。
原因在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仅有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方可设定试用期。
事实上,在劳务合同中,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均不得设定试用期。
此期限为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由雇主对劳动者工作态度与实力进行评估,同时也是劳动者对雇主是否满足自身期望的考察期,体现出双方的双向选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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