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丢失,首先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可能需要登报声明。购买方丢失发票联时,应先确定责任归属。如果是销售方的责任,销售方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若为购买方的责任,则需请求销售方提供发票丢失说明,或由税务机关出具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证明。
购买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根据发票状态分别处理。若发票已认证相符,可凭借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若未认证,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同样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销售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处理方式也需根据情况而定。若丢失的是空白未开具的发票,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并支付挂失登报费用。随后,由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
若销售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将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以供其抵扣。若销售方仅丢失了抵扣联或发票联中的一联,未丢失的联次可用作认证和记账,复印件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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