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遵循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 若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申报出口退税。
请注意,以上流程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执行,并且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相应资料。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请确保遵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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