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就失业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准确掌握全市劳动者就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对就失业登记管理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
一、就业登记
单位就业登记:天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办理就业登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方式办理就业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情况等。办理方式有线上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或线下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登记需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劳动者基本信息表等。续订变更劳动合同无需重复登记,应填写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况,需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注销(退工备案)。注销手续可通过线上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或线下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后15日内,用人单位需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凭证交予劳动者,并告知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事宜。涉及裁员情况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报告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
个人就业登记: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就业形式、创业时间等。办理方式为填写个人就业登记(注销)表,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已登记劳动者创业、经营或灵活就业情况变更或退出的,应在15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失业原因、求职意向等。可通过线上提交本人信息、填写失业登记(注销)信息表,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信息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对比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层服务平台负责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每月至少跟踪调查1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就业创业证》管理
劳动者办理就失业登记时,可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记载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管理,可凭编号享受相关政策,纸质证书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凭身份证、学生证申领或委托就业指导中心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劳动者可申请补发,不收取费用。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劳动者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可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
四、相关事宜
各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应规范就失业管理,将其作为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信息准确使用。畅通线上服务渠道,简化流程,提高信息化、规范化、便捷化服务水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如实提供信息,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更新历史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取消相关待遇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服务、系统维护、统计监测、帮扶跟踪和日常检查工作,提高就业服务水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在津就业创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5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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