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场所遭工伤后,工人应得到如下补偿:
1.雇主需向其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及停工期内薪资福利;
2.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有权利获得一次性的残疾就业补贴。
3.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此外还包括住院期间的餐食补贴、治疗费用以及康复支出;
如需安装辅助器械,也可申请报销相关费用;
在合同结束时,还能领取一次性医疗补贴;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费亦由该基金承担。
若雇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则需自行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责任。
若雇主拒绝支付,则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再向雇主追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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