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流程如下:
(一)提交工伤报告。
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后,才需实施此步骤。
单位应在工伤事件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
(二)确认工伤性质。
社会保险机构在接到工伤报告后,会进行调查,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
这也是普通工伤的必要程序之一。
但如果用人单位已认可该工伤性质,且未购买工伤保险时,可不执行此步骤。
(三)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由用人单位、工伤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并附上工伤认定结果及相关医疗信息。
(四)商议赔偿金额。
经过工伤鉴定后,即可根据鉴定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
若单位已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按标准发放保险待遇;
如未购买,则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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