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通常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若货物按照保值金额交付快递,即丢失或全损情况下,全额赔偿保值金;
同时,出现部分损害或内件短缺时,则需按保值金额与货物总价值的比例来确定实际损失并进行赔偿;
如未进行保值,货物丢失、损害或内件短少的,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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