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它又是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须实际交付仓储物。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相应的仓储费。合同形式上并无严格要求,不必采用特定形式,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为书面合同。仓储合同所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且所有权不因合同的成立而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从存货人转移到保管人。保管人需具备依法取得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为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进一步明确,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达成一致时成立。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